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84號債 權 人 先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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