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4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正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正融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1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