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6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651號
- 債權人
- 和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螢家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螢家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有誤,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