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057號債 權 人 江國男即聯合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義輝即宇鋒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紀義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