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969號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之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李偉浩、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