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969號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 債 務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⑴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⑵債務人李偉浩、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1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