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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2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290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光明即宏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涂光明即宏隆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涂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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