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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4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400號

債權人
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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