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4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400號
- 債權人
- 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