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18號債 權 人 黃旭椿即大千汽車材料百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安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工廠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劉耆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