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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83號

債權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依法應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查明後一併補正。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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