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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508號

債權人
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所指之附表所示之利息。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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