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65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