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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1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7 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所謂證券所載履行地,係指證券上明載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行使權利之地;如為股票,係指股東向發行公司請求股息、股利、參加股東會等權利之地,非指辦理股票過戶、分割、合併及其他有關權利履行事宜之地而言。聲請人遺失之股票既未載明履行地,自應以發行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管營業所所在地在之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16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002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003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004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005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006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007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 │1 │2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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