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4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若公司名稱已變更,請一併補正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