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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9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8,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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