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己○○
代理人
庚○○
相對人
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戊○○(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市里○○路84號)為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滯欠聲請人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下同)4,437,035 元,惟因相對人之全體董事乙○○、戊○○、丙○○及監察人丁○○均已辭職,為辦理繳款書之送達事宜,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董事乙○○(原董事長)、戊○○、丙○○辭職後,已無其他董事,相對人已無從召開董事會行使職權改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辭職書(卷第15至18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卷第12至14頁)等在卷可稽。聲請人因而無從合法送達稅款繳款通知書,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自應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其餘董事丙○○、戊○○及監察人丁○○有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或推舉適當人選乙節,惟僅獲丁○○回應,並推選股東陳政和擔任臨時管理人。而原董事乙○○則到庭表示:戊○○持股最多,並為公司創立時及前任董事長,對公司營運狀況最為瞭解,是擔任臨時管理人之最適當人選等語(卷第34至35頁)。本院審酌:陳政和之投資額僅19,970元,有原告所提出之股東名冊(卷第72 頁) 附卷可參,相較於其他股東,金額非常微少,且從未參與相對人之營運,對相對人之實際狀況顯不瞭解。而董事戊○○於相對人88年11月29日設立時起,至94年11月9 日乙○○擔任董事長前,均擔任董事長一職,自較其他董事、股東更為瞭解相對人營運及財務狀況,且其持有股份高達1,032, 000股,投資額為21,520,470元,有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股東名冊等在卷足憑(卷第43、60頁),乃全部股東中持股及投資額最多者,就相對人之財產、業務亦最具有利害關係,衡情亦無為不利於相對人行為之理;且其並未滯留海外未歸,於本國仍設有住居所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及入出境資訊表等附卷可證(卷第82至84頁)。綜上,本院認應選任股東戊○○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