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第三人鼎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旺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1 月3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8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9年1 月3 日起至139 年1 月3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鼎旺公司於民國83年7 月5 日向臺灣土地銀行借款8,380 萬元,有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83年7 月5 日起至85年7 月5 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鼎旺公司自93年1 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54,659,7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乙○○於89年7 月13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於95年5 月19日將本件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於95年8 月17日公告在臺灣新生報,對債務人等自公告之日起即發生轉讓之效力。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95年8 月17日臺灣新生報全國版第八版報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變更借據契約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佩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頭份鎮 ○○○段│ │1079 │建│7693.51 │332/ │ │ │ │ │ │ │ │ │ │ │100000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1│620 │上興段 │苗栗縣頭│住家用 │六層:78.79 │陽台: │全部│共用部分上興段 │ │ │ │1079地號│份鎮上興│鋼筋混凝│ │10.63 │ │706建號 │ │ │ │ │里12鄰永│土造 │ │ │ │8500.67平方公尺 │ │ │ │ │昌街2 號│7層 │合計:78.79 │ │ │權利範圍: │ │ │ │ │6 樓 │ │ │ │ │176/1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