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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4號

聲請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第三人鼎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旺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1 月3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8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9年1 月3 日起至139 年1 月3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鼎旺公司於民國83年7 月5 日向臺灣土地銀行借款8,380 萬元,有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83年7 月5 日起至85年7 月5 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鼎旺公司自93年1 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54,659,7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乙○○於89年7 月13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於95年5 月19日將本件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於95年8 月17日公告在臺灣新生報,對債務人等自公告之日起即發生轉讓之效力。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95年8 月17日臺灣新生報全國版第八版報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變更借據契約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頭份鎮  ○○○段│    │1079    │建│7693.51     │332/    │            │
│  │      │        │      │    │        │  │            │100000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1│620 │上興段  │苗栗縣頭│住家用  │六層:78.79 │陽台:  │全部│共用部分上興段  │
│  │    │1079地號│份鎮上興│鋼筋混凝│            │10.63   │    │706建號         │
│  │    │        │里12鄰永│土造    │            │        │    │8500.67平方公尺 │
│  │    │        │昌街2 號│7層     │合計:78.79 │        │    │權利範圍:      │
│  │    │        │6 樓    │        │            │        │    │176/1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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