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7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7 日起至111 年10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600 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至95年6 月1 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