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德恩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7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5年9月5日 │200,000元 │95年9月18日 │95年9月19日 │WG00000000 │ │ ├──┼───────────┼─────────┼───────────┼───────────┼────────┼──┤ │002 │95年9月5日 │240,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10月1日 │WG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