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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正確之附表〈附表所示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示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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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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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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