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號

聲請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正確之附表〈附表所示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示不符〉。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