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正確之附表〈附表所示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示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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