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正確之附表〈附表所示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示不符〉。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