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號

聲請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德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7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5年9月5日            │200,000元         │95年9月8日            │95年9月9日            │WG00000000      │    │
├──┼───────────┼─────────┼───────────┼───────────┼────────┼──┤
│002 │95年9月5日            │240,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10月1日           │WG00000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