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安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210,000 元,到期日95年11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922,000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