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巷14
- 相對人
- 亞普工程興業有限公司即曾朝聘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 月6 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CH277159 ,內載金額新臺幣43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 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