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伍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捌佰捌拾陸萬元,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 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860,000 元,到期日96年4月5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2,570,000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