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弘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 月15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TH000394,內載金額新臺幣360 萬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