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竣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貳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9 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532,000 元,到期日96年6 月1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000,000 元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3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