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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52號

聲請人
翔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祥土木包工業即謝兆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勤祥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

二、債務人謝兆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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