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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92號

聲請人
禾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所記載之發票地為新竹縣竹北市,依票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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