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328號
- 聲明人
- 乙○○
弄3號
丙○○
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記載民法第1138條各款所載之所有順位繼承人,並記載其存歿(無論是否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且繼承系統表應由聲明人等共同蓋用印鑑章,以示負責其真實性及正確性;二、請說明與被繼承人甲○○○究係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之關係(如為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1 項原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並提出親屬關係證明之相關戶籍謄本。如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未依民法第1174條第2 項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或未依本裁定補正資料,本院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命補正完備後,始得准予備查,如聲明人等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不實,將直接影響本院准予拋棄繼承之適法性與正確性,亦直接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追索債權之權益,以及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依法拋棄繼承之權益,故聲明人等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如有故意不實或遺漏,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41 條規定,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