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上開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函文雖因「原址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49號1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