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苗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 │第一審裁判費 │ 123,320元 │聲請人墊付。 │ ├────────┼───────┼─────────────┤ │複丈費 │ 10,350元 │聲請人墊付。 │ ├────────┼───────┼─────────────┤ │複丈費 │ 1,200元 │聲請人墊付。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1,000元 │聲請人墊付。 │ ├────────┼───────┼─────────────┤ │共計 │ 135,87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