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豐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2 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88 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擘先進公司)負擔3/10,餘由相對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擘科技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巨擘科技公司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2 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計算書: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 │ 裁判費 │ 17,523元 │聲請人墊付(補繳)。 │ ├────────┼─────────┼───────────────┤ │ 裁判費 │ 32,284元 │聲請人墊付(起訴時繳納)。 │ ├────────┼─────────┼───────────────┤ │ 合 計 │ 49,807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巨擘先│ │ │ │進公司負擔3/10即14,942元(49,8│ │ │ │07x3/10=14,94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下同),由相對人巨擘科技公司│ │ │ │負擔7/10即34,865元(49,807x7/ │ │ │ │10=34,865)。 │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 │ 裁判費 │ 19,023元 │相對人巨擘先進公司墊付。 │ ├────────┼─────────┼───────────────┤ │ 裁判費 │ 57,187元 │相對人巨擘科技公司墊付。 │ ├────────┼─────────┼───────────────┤ │合 計 │ 76,210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巨擘先│ │ │ │進公司負擔3/10,餘由相對人巨擘│ │ │ │科技公司負擔。 │ └────────┴─────────┴───────────────┘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 │ 裁判費 │ 57,187元 │相對人巨擘科技公司墊付。 │ ├────────┼─────────┼───────────────┤ │ 合 計 │ 57,187元 │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巨擘科│ │ │ │技公司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