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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號

聲請人
凱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民執字第七一三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九十五年苗簡字二三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民執字第713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苗簡字第23號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T40X0L2;┌─────────────────────────────────────────────────┐│93年度執字第7137號 財產所有人:裕元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計 │及用途 │ 範圍 │ │├─┼──┼───────┼───┼───────────┼─────┼────┼─────────┤│1│458 │苗栗縣頭份鎮蘆│廠房,│地面層 :249.07 │ │ 全部 │280,000元 ││ │ │竹湳段蘆竹湳小│宿舍、│電梯樓梯間: 12.32 │ │ │ ││ │ │段621-23、永貞│二層樓│合 計:261.39 │ │ │ ││ │ │段1294、永貞段│房加強│ │ │ │ ││ │ │1295地號 │磚造,│ │ │ │ ││ │ │--------------│磚造石│ │ │ │ ││ │ │苗栗縣頭份鎮蘆│棉瓦,│ │ │ │ ││ │ │竹路二九五號 │鐵架石│ │ │ │ ││ │ │ │棉瓦,│ │ │ │ ││ │ │ │木造 │ │ │ │ ││ ├──┼───────┴───┴───────────┴─────┴────┴─────────┤│ │備考│裕元玻璃(股)公司全部。增建物458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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