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 原告
- 陳建興即鑫利工程行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845 號5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