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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原告
陳建興即鑫利工程行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845 號5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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