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原 告 陳建興即鑫利工程行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845 號5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