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6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苗小字第62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天濟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3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