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9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苗小字第91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丞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