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學成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學成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張淑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學成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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