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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學成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學成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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