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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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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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