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3,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1,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