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雄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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