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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9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甲○○
被告
雄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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