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
- 被告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丙○○ 被 告 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戊○○ 甲○○ 5號5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3,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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