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丁○○
戊○○
甲○○
5號5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3,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