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順鎰企業有限公司
- 號1樓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9號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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