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