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雙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