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9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