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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甲○○
被告
苗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9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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