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6號
- 原告
- 台鑫食品冷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西湖鄉○○段490、491地號土地謄本。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起訴狀所列台鑫食品冷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