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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告
台鑫食品冷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西湖鄉○○段490、491地號土地謄本。

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起訴狀所列台鑫食品冷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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