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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告
台鑫食品冷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西湖鄉○○段490、491 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488-1 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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