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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告
乙○○
被告
名冠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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