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名冠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