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江國男即聯合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紀義輝即宇鋒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